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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从陕西米脂案看死刑那些事儿

更新时间:2018-09-28 09:50:35 浏览次数:21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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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18时10分,赵泽伟袭击陕西米脂县第三中学放学途中的学生,制造了震惊全国的“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泽伟因工作、生活不顺而心生怨恨自认为在米脂县第三中学就读初中时受同学嘲笑致其心理受挫遂对初中同学产生泄愤恶念。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赵泽伟先后在网上购买刀具五把预谋作案。因未找寻到同学赵泽伟将目标转为米脂三中在读学生。4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泽伟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把刀具行至米脂县北门洞附近等候米脂三中学生放学。18时14分米脂县第三中学学生放学后涌入北门洞东侧的城隍庙巷被告人赵泽伟掏出事先准备的迎面冲入学生中自西向东对途经的学生进行疯狂捅刺致豆某某等9人死亡;姬某某等4人重伤;姜某某等7人轻伤;刘某在避险中致右足骨折为轻微伤。赵泽伟被闻讯赶来的三中教师、保安、学生制服并移交出警公安人员。2018年7月10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4.27赵泽伟故意杀人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泽伟犯罪动机卑劣、犯罪目标明确杀人手段特别凶残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巨大。法院以被告人赵泽伟犯故意杀人罪依照《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赵泽伟故意杀害学生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来看看判处死刑的条件,《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被告人赵泽伟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松、1人轻微伤,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这决定了对他的量刑结果。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而《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赵泽伟在被判处死刑的同时,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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