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撤销权知识点
双鸭山
[切换城市]

2016二级建造师《法规》撤销权知识点

更新时间:2016-03-31 17:10:49 浏览次数:278次
区域: 双鸭山 > 四方台
类别:其他培训
地址:市区
  二级建造师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二级建造师《法规》撤销权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使,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产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诸如,以1千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是债权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进行,并由法院作出撤销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若撤销权实现,即撤销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友情提示: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二级建造师网校(http://wx.s***/jzs2wx/)

  【编辑推荐】

  一级建造师免费视频:http://yjjzss.s***/

  一建考试视频教程:http://yjjzsx.s***/

  
双鸭山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5年07月29日
UID:227704
---------- 认证信息 ----------

查看用户主页